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4號
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(現於臺灣屏東監獄
另案執行中)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
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
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所犯係死刑、
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 年以
上
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
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
陳述,經法官告知
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
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
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
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
法 官 陳秀慧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孫秀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