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1號
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押)
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
公設辯護人 乙○○
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壹日起
延長羈押貳月。
理 由
一、被告甲○○因強盜等案件,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21 條
第1 項第3 款之
加重竊盜罪及第330 條之
加重強盜罪嫌疑重
大,其中所涉犯刑法第330 條之強盜罪,係最輕本刑為5 年
以上之重罪,且其等有多次竊盜行為,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
犯罪
之虞,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,
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
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,於民
國96年5 月1 日裁定羈押並於96年8 月1 日延長羈押在案。
二、茲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
應自96年10月1 日起,延長羈押二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
8 條第1 項、第2 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
法 官 羅培毓
法 官 曾吉雄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潘美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