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0號
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被告因
公共危險案件,前經終結
辯論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
之處,應再開本件辯論,並由
受命法官再行
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正屏
法 官 羅培毓
法 官 曾吉雄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潘美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