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03號
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指定辯護人 本院
公設辯護人張弘惠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
延長羈押貳月,並禁止接見
通信。
理 由
一、被告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
訊問後認
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犯罪嫌疑重大,且
有事實足認有
勾串共犯或
證人之虞,認有羈押之必要,而於
民國96年6 月1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
3款之規定,
予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。
二、被告經訊問後,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,並有繼續羈押
之必要,應自96年9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,爰依刑事訴訟
法第108 條第1 項、第2 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
法 官 林家聖
法 官 陳海寧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馮得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