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43號
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乙○○
42號(
選任辯護人 黃光宇
律師
被 告 甲○○
(
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
被 告 丙○○
(
選任辯護人 鄭淑貞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乙○○、甲○○、丙○○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
延長
羈押貳月。
理 由
一、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、丙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
,前經本院
訊問後,認其等均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
第1 項之販賣
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 項之販賣
第二級毒品罪
嫌,嫌疑重大,且所犯為死刑、
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為5 年
以上
有期徒刑之罪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,依刑
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於民國96年6 月26
日
予以羈押。
二、茲本院以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、丙○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
,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於訊問其等之後,認均應自96年9 月
26日起,再延長羈押2 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
、第5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
法 官 趙家光
法 官 凃春生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唐淑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