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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68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6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之意見 後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潘正屏 法 官許蓓雯 法 官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張儷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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