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2號
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2號
選任辯護人 陳彥勝
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
延長羈押貳月。
理 由
一、被告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認為有刑
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3 款情形,並有羈押之
必要,於民國96年2 月14日執行羈押,並分於96年5 月14日
、96年7月14日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。
二、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
民國96年9 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
條第1 項、第5 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
法 官 陳海寧
法 官 蘇碧珠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書狀敘述抗
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賀燕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