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38號
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
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
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所犯為死刑、
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三年以上
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,被告
於
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法官告知
簡
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
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二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
法 官 趙家光
法 官 凃春生
不得抗告
以上
正本係照
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唐淑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