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
勞訴字第4號
上 訴 人 許福龍
被
上訴 人 崟岱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錫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,,上訴人對於民國
100年9月14日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
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73,790 元,應
繳第二審
裁判費32,388元。茲因上訴人前依法
聲請訴訟救助,並
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,依民事訴訟
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111 條之規定,訴訟救助於上訴亦
有效力,
爰於本件訴訟終結前,暫免上訴人
上開第二審裁判費之
繳納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郭松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