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21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0年度司促字第12178號
聲  請  人
債權 人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利明献 


相  對  人
債務 人  翁啓章 

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所發之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「翁啟章」之記載,更正為「翁啓章」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,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於此亦有準用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