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654號
債 權 人 堅伯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景富
債 務 人 振揚土木包工業
法定代理人 潘金水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元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