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壬○○
管 理 人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宗
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庚○○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
代 理 人 癸○○
債 權 人 己○( 台灣)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代 理 人 李賢慧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姚宜姈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辛○○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戊○○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
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前經本院100 年度消
債清字第2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。
經查,債務人有坐落屏東
縣屏東市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及其上573 建號(即門牌號
碼:屏東縣屏東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 巷○○弄○○號) 房屋、金
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台幣(下同)2,650 元、萬
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投資2,020 元、萬濱小客車租賃有限公
司之投資100 萬元、汽車乙輛、機車二輛及保單等清算財產
,有債務人所提
陳報狀、土地與建物謄本及稅務電子閘門財
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
可稽。
三、本件清算程序經本院選任管理人後,於民國101 年7 月5 日
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清算財產之處分方法,經債權人決議㈠
債務人所有之
上開不動產,
比照強制執行法
拍賣不動產之執
行方法,並扣除特別拍賣之公告3 個月程序,且於上開不動
產底價低於其
擔保物權之債權或連續6 次拍賣無人應買時,
終止拍賣程序。㈡萬濱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投資100 萬元
,比照動產拍賣程序,第一次拍賣底價定為100 萬元,第二
次拍賣無人應買則終結拍賣程序。㈢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
公司與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、汽車及機車均不予處
分,有債權人會議
記錄附卷可稽
四、
嗣經管理人就上開清算財產進行債權人會議決議之處分方法
,萬濱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投資100 萬元,因經二次拍賣
無人應買而終結拍賣程序,不動產部分亦經二次拍賣程序而
未拍定,若再減價,則底價已低於擔保物權之債權,而終止
拍賣程序,有管理人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9 月
18日101 屏清算子字第4 號通知函在卷
可證。另債務人所有
之保單,業經解約並將解約所得金額作成分配表,記載分配
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,該分配表經本院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
結,有分配表、匯款入帳聲請書、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
單等附卷可稽,
爰依
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又債權人中國信
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辜濂松於101 年12月
6 日死亡,而由戊○○於102 年1 月10日接任,爰逕列戊○
○為
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,併此敘明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