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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清算事件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壬○○ 管 理 人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○○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代 理 人 癸○○ 債 權 人 己○( 台灣)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代 理 人 李賢慧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○○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○○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 理 由 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前經本院100 年度消 債清字第2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。經查,債務人有坐落屏東 縣屏東市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及其上573 建號(即門牌號 碼:屏東縣屏東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 巷○○弄○○號) 房屋、金 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台幣(下同)2,650 元、萬 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投資2,020 元、萬濱小客車租賃有限公 司之投資100 萬元、汽車乙輛、機車二輛及保單等清算財產 ,有債務人所提陳報狀、土地與建物謄本及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。 三、本件清算程序經本院選任管理人後,於民國101 年7 月5 日 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清算財產之處分方法,經債權人決議㈠ 債務人所有之上開不動產,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之執 行方法,並扣除特別拍賣之公告3 個月程序,且於上開不動 產底價低於其擔保物權之債權或連續6 次拍賣無人應買時, 終止拍賣程序。㈡萬濱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投資100 萬元 ,比照動產拍賣程序,第一次拍賣底價定為100 萬元,第二 次拍賣無人應買則終結拍賣程序。㈢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、汽車及機車均不予處 分,有債權人會議記錄附卷可稽 四、嗣經管理人就上開清算財產進行債權人會議決議之處分方法 ,萬濱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投資100 萬元,因經二次拍賣 無人應買而終結拍賣程序,不動產部分亦經二次拍賣程序而 未拍定,若再減價,則底價已低於擔保物權之債權,而終止 拍賣程序,有管理人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9 月 18日101 屏清算子字第4 號通知函在卷可證。另債務人所有 之保單,業經解約並將解約所得金額作成分配表,記載分配 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,該分配表經本院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 結,有分配表、匯款入帳聲請書、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 單等附卷可稽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又債權人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辜濂松於101 年12月 6 日死亡,而由戊○○於102 年1 月10日接任,爰逕列戊○ ○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,併此敘明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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