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37號
聲 請 人
即
債 務人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石定
相 對 人
即
債 權人 佳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正杰
上列
當事人間
假扣押事件,債務人聲請命
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
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之
強制執行,
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292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,
迄未起訴,經本院調閱
上開假扣押事件卷宗查明屬實,並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100 年9 月27日彰院賢文字第100000
0985號函
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
可稽。則債務人聲請
限期命債權人起訴,於法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