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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紅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華光 被 上 訴人 皇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1 年5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(下同)686,39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,235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家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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