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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  告 大武山畜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敏傑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立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 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2,285元,嗣原告擴張訴之聲明,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4,143,98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2,085元,扣抵前繳22,285元外,尚應補繳19,800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小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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