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號
原 告 大武山畜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敏傑
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吉立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已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2,285元,
嗣原告擴張
訴之聲明,
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4,143,98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42,085元,扣抵前繳22,285元外,尚應補繳19,800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
第一審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蘇小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