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號
反訴原 告 吉立福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政諺
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
律師
上列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大武山畜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
償事件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2,097,46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,79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郭松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