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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26號 反訴原 告    吉立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諺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大武山畜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2,097,46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,79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松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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