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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慶通營造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江永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 )6,336,34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、第77條 之13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,64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妮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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