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劉惠華
上列
當事人因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更生之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附表一所示文件及釋
明附表二所列事項到院,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7日定
期命補正,該裁定業於100 年6 月2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,有
該裁定送達證書1 張在卷
足稽。
詎聲請人
迄今
猶未補正,
揆
諸首開說明,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法官 李麗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
法院
書記官 滕一珍
附 表 一:
應補正事項:
1.請說明債務人「現在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,各支出項目之數額
(含有關電信費用、水電費用、膳食、衣服、教育交通、醫療
、稅賦、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),並提出概略證明文
件。
2.說明積欠各
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(含貸款用途、消費
原因、用途)。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(如信用卡每月帳單
消費明細紀錄等);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。
3.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(含98、99年度)之「各項收入」(
例如:利息、執行業務、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、薪資、營利、
租賃、財產交易、競技及其他收入等)、給付(保險、老年、
退休、年金及其他給付等)、津貼及補助(身心障礙、單親、
租屋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)之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4.債務人9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9年全年收入
證明(薪資單或薪資袋影本等)。
5.請說明債務人前所任職「鴻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」之營業處所
及地址,並說明離職之原因、有無領取失業補助金、
資遣費或
勞退金,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。
6.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
。
7.請陳報債務人現從事「麵攤臨時工」之工作,僱用人之營業處
所住址及名稱,並說明該工作係短期或長期性質?併提出99年
全年薪資轉帳存摺、薪資袋等影本或
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
。
8.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(含證券存摺)影本(須附完
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。
9.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;若為匯款繳付,
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;若為現金繳付,應說
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。
10.提出債務人父親、母親全戶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正
本。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。
11.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?
12.又請說明每月支付長女3,500 元
扶養費之方式及證明文件?
13.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
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14.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、投資型保險單、儲蓄型
保險單、股票、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,亦應併為陳明其種
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。
15.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(含機車)車籍之證明文件
,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?倘無,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
輛?
16.請據實說明何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0 年5 月19
日函覆「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」之原因,係為「未能接受
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。說明:依前置協商最長還款期限及
最低利率計算,每期還款金額為11,085元,
惟依協商還款試
算表,債務人每月僅餘4,585 元可供還款,故無法負擔任何
還款條件。」?請為詳述。
17.據實說明債務人曾擔任「昇步企業有限公司」股東,各所
持
有之股數?及相關資料?該公司有無進行清算程序?
18.有無擔任他人之
保證人或參加合會?並提出相關資料。
附 表 二:
應釋明事項:
1.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、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(將來更生方
案倘未經
債權人會議可決,及無履行之可能,法院將無法認可
更生方案,轉為清算程序且
非必為免責)?並概略提出更生償
還計畫書草案(此計畫稱更生方案)及償還計畫表。
2.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、母親之法定
扶養義務外,有無其他
扶養
義務人(兄弟姊妹)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,並提出兄弟
姊妹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3.請釋明
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原因,並提出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