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 人 陳水清
代 理 人 吳健安
律師
上列
當事人聲請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
,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
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
料到院,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。
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
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
民事庭法 官 李麗芳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
書 記 官 滕一珍
附 表 一:
應補正事項:
1.請說明債務人「現在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,各支出項目之數額
(含有關電信費用、水電費用、膳食、衣服、教育交通、醫療
、稅賦、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),並提出概略證明文
件。
2.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(含98、99年度)之「各項收入」(
例如:利息、執行業務、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、薪資、營利、
租賃、財產交易、競技及其他收入等)、給付(保險、老年、
退休、年金及其他給付等)、津貼及補助(敬老、鄰里長、身
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)之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3.說明積欠各
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(含貸款用途、消費
原因、用途),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(如信用卡每月帳單
消費明細紀錄等);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。
4.債務人9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,及自99年6 月
起至100 年7 月止之薪資單或薪資袋影本。
5.請陳報債務人於「綠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」任職之營業處所地
址,及說明所擔任之工作性質及內容。
6.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
。
7.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(含證券存摺)影本(須附
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。
8.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?若為租賃,應提出
租賃契約書
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;若為匯款繳付
,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;若為現金繳付,應
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。
9.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(例
如信用卡帳單、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)。如無法提出,請據
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?
10.陳報配偶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,及配偶每月收入
所得相關資料。並提出配偶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8、99年
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。
11.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母親之義務,並提出證明文件及債務人
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8、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
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。
12.債務人之工作地與租屋地不一致,現究居住於何處所?及自
何時居住?如有更新租屋處,應陳報最新租賃契約及同住之
親屬人數及謂稱。
13.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
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14.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、投資型保險單、儲蓄型
保險單、股票、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,亦應併為陳明其種
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。
15.請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(含機車)車籍之證明文件,及說
明現由何人使用?倘無,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?
16.依
陳報狀所載債務人聲請更生前,曾幫忙償還親人債務,請
陳報代為清償之數額、親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有無約定清
償方式?倘曾償還,則償還之數額?
17.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(信用
報告)回覆書(粉紅色)正本。
18.請據實說明何以「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」之原因,係為「
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」?請為詳述。
19.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?及該房地為何人所
有?
20.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
保證人?及參加合會?並提出相關資料
。
附 表 二:
應釋明事項:
1.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,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?並提出概
略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(此計畫稱更生方案:含每期清償金額
、清償期數、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)及償還計畫
表。
2.請釋明除債務人對母親之法定
扶養義務外,有無其他
扶養義務
人(兄弟姊妹)支出分擔之確切
扶養費數額,並提出兄弟姐妹
之
戶籍謄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