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7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吉立福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政諺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大武山畜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敏傑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即
反訴被告原
聲請調解,
嗣
經調解不成立,原告即反訴被告請求
續行訴訟,依法視為自聲請
調解時已經起訴,被告即反訴原告復提起反訴,
惟兩造均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本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9 萬7,59
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;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14
萬6,391 元(1,346,391 +800,000 《模具四套》=2,146,391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,28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即反訴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
補繳2 萬800 元,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
2 萬2,285 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部分
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勃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