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吉立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諺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大武山畜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敏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即反訴被告原聲請調解,嗣 經調解不成立,原告即反訴被告請求續行訴訟,依法視為自聲請 調解時已經起訴,被告即反訴原告復提起反訴,惟兩造均未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9 萬7,59 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;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14 萬6,391 元(1,346,391 +800,000 《模具四套》=2,146,391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,28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即反訴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2 萬800 元,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2 萬2,285 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勃諺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