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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返還土地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  告 常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奕偉 訴訟代理人 簡弓皓律師 被   告 蕭吉峰 被   告 洪俐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,182,800 元【計算式: 1,819 平方公尺×公告現值1,200 元=2,182,800 元】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,68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慧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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