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5號
原 告 佳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正杰
上列原告與
被告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前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
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訴,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10日內,補正以下事項:
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77,891 元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51,292元,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
,尚應補繳50,792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之規定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另請提出
兩造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(如書狀有誤載,應即
更正),並依
起訴狀之格式提出
準備書狀,具體陳述其事實
及理由,須附
繕本(含證據)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蘇小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