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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  告 佳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訴,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,補正以下事項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77,891 元,應徵第   一審裁判費51,292元,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   ,尚應補繳50,792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之規定  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另請提出兩造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(如書狀有誤載,應即   更正),並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,具體陳述其事實   及理由,須附繕本(含證據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0 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小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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