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64號
原 告 大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忠志
代 理 人 吳志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高貴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,796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,9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魏慧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