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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返還借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  告 大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志 代 理 人 吳志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貴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,796 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,9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0 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0 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慧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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