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1號
原 告 華光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香蘭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
)1,75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3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婉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