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源富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郭來香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甫洲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
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萬2,980 元,應繳
第二審
裁判費1 萬4,04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,如
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勃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