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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貨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源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郭來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甫洲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 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萬2,980 元,應繳 第二審裁判費1 萬4,04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,如 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勃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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