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1號
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吳初
法定
代理人 吳明道
被
上 訴人 邦妮開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世翔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6
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前段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
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
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
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1
年6 月27日所為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其依法繳納裁
判費,本院於101 年8 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
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,945 元,已於同年月15日將該裁定送
達於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
正,其上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