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詹昌田
詹鍾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朝信營造有限公司、張朝陽間請求
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402,
131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、第77條之13規定
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37,28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逕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蔡妮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