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1號
上 訴 人 詹昌田
詹鍾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朝信營造有限公司、張朝陽間請求
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程式;又上訴不合程式或
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
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
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,該裁定並於同年月
2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
可稽,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
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
可憑,其上訴自
難
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蔡妮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