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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詹昌田       詹鍾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朝信營造有限公司、張朝陽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程式;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 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,該裁定並於同年月 2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,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憑,其上訴自難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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