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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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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   告 趙翠玉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  告 鄭㨗恭(遷居美國)       鄭武宏       鄭松筠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俊雄 被    告 鄭捷卿       鄭登財即鄭福之聲明承受訴訟人       鄭登貴即鄭福之聲明承受訴訟人       鄭登來即鄭福之聲明承受訴訟人       鄭榮輝即鄭發之聲明承受訴訟之人       鄭仁熒       洪崑敏即洪家丁之承受訴訟人即洪劉緞之繼承人       洪崑芳即洪家丁之承受訴訟人即洪劉緞之繼承人       洪綢即洪家丁之承受訴訟人即洪劉緞之繼承人       洪淑姿即洪家丁之承受訴訟人即洪劉緞之繼承人       洪崑童兼即洪家丁之承受訴訟人即洪劉緞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 被   告 林逸民 訴訟代理人 林雅玲 被   告 鄭美玲       鄭美珍       鄭美香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彩雲 被   告 王春花 訴訟代理人 鄭瑞竹 被   告 林阮美貞即林世弘之承受訴訟人       林世璋(國外送達)(Shih-Chang Lin)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顯 被   告 李 佳       李秋美       李桂蘭 遺產管理人 黃錫弘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      温嘉璤 被   告 黃錫虎       蔡肇基       鄭堯仁兼即鄭楊櫻花之繼承人       鄭仁惠即鄭楊櫻花之繼承人       鄭敦仁 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被鄭博仁 被   告 林慶銘       洪順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政邦 被   告 洪順隆       洪順清       洪 串       林玉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嘉仁 被   告 陳仁祥       蔡慶輝       林美麟       張崇義       張明義(國外送達)       張純義       張仁義(國外公示送達)       張珍寶(國外公示送達)       張惠美 (國外公示送達)       張信義       黃瑞鏱即黃曾內之承受訴訟人       黃瑞坤即黃曾內之承受訴訟人       黃瑞霖即黃曾內之承受訴訟人       黃金菊即黃曾內之承受訴訟人       黃金選即黃曾內之承受訴訟人 被   告 黃國榮       黃温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青山 被   告 曾麗華 兼 訴訟代理人 曾國治 被   告 王美滿       黃廣銘即王美滿之承受訴訟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錫虎 被   告 黃以撒即王美滿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錫勛 被   告 慶發漁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洲 訴訟代理人 曾楊淑靜 被   告 林美香       林素琴       林毅銘即林冬西之繼承人       林毅榮即林冬西之繼承人       林俊茂       林俊恒       林俊仁(國內公送)       林俊哲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 被   告 鄭美菊       李永其即李林玉聲明承受訴訟之人       李謹任即李林玉之聲明承受訴訟之人       李永能即李林玉之聲明承受訴訟之人       李旭璋即李林玉之聲明承受訴訟之人       洪基榮       林宏宗即林周金月之聲明承受訴訟人       林文冠即林周金月之聲明承受訴訟人       林宏鴻即林周金月之聲明承受訴訟人       蔡秉諺       鄭曾玉足       鄭裕弘       鄭裕正       鄭映姿       鄭伊甯即鄭裕仁之繼承人       鄭伊涵即鄭裕仁之繼承人       鄭峻哲即鄭裕仁之繼承人       鄭宇哲即鄭裕仁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高嘉足即鄭裕仁之繼承人 被   告 陳佳德       陳建宇       陳建翰       林煥昌       林煥彰       林素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宏榮 被   告 陳文瑞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陳文欽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陳素美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陳素娟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許雅栗即許村鄉之繼承人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許雅雲即許村鄉之繼承人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許廷瑚即許村鄉之繼承人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許村盛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鄭吳玉珠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鄭村隆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鄭村珍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鄭村成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鄭祐協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鄭月環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許洞文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鍾清湶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鍾炳輝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陳福憲即陳許綵鳳之繼承人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陳福榮即陳許綵鳳之繼承人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陳福德即陳許綵鳳之繼承人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莊陳素盆即陳許綵鳳之繼承人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陳素 即陳許綵鳳之繼承人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      鄭湘涵(原名:鄭雅文)       鄭雅今       鄭敏盛       鄭敏昌(國外公示送達)       鄭敏勝       梁逸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宜誼 被   告 黃健豪       傅明興即傅美慎之承受訴訟人       李鑑壽即李戇之繼承人       李壽利即李戇之繼承人       蔡嘉仁即林秋蘭之繼承人       鄭寶庭即鄭光斌之繼承人       陳萬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大翔律師 被   告 許維全       張純嘏       王明輝即陳國寶之承受訴訟人       王明廣即陳國寶之承受訴訟人       王明仁即陳國寶之承受訴訟人       楊琇惠即陳國寶之繼承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複代理人  許炳傑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黃美珍       黃瑞鏱       楊琇惠       彰化商業銀行(股)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屏東縣東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進福 訴訟代理人 黃永謀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訴訟代理人 李森堅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屏東縣林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明正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訴訟代理人 林明宏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彭坤政       劉慶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列案件,雖經本院前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辯論終結 因戶役政系統更新落差,故於庭後始發現被告鍾岱妘(即共 有人許源寶之繼承人)業於庭前之110 年1 月31日過世, 依前述規定,再開言詞辯論。 三、另請原告提出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(記 事欄勿省略)。 四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銀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