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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翁頂翔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,因 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 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因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,依該卷內所附100 年3 月22日 聯合報第E3版公告之登載,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9 月22日屆滿,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, 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,自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條第 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0年度司催字第4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支票 號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易禾有限公司│臺灣中小企業│100年2月28日│32,439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蔡秋月 │銀行潮州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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