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7號
聲 請 人 翁頂翔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,因
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9號
公示催
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因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
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
業據本院
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
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
無訛,依該卷內所附100 年3 月22日
聯合報第E3版公告之登載,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
年9 月22日屆滿,
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,
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
於法有據,自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條第 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魏慧夷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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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0年度司催字第49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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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支票 號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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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易禾有限公司│臺灣中小企業│100年2月28日│32,439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蔡秋月 │銀行潮州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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