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1號
聲 請 人 中華全球食物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鐵生
代 理 人 潘俊怡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0
年11月1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,於民國
100 年3 月1 日在屏東縣竹田鄉運動公園車內遭竊,前經本
院准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0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
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
爰
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經查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
業據本院
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
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
無訛,且依卷附100 年3 月18日太平
洋日報第9 版公告之登載,
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
年9 月18日屆滿,
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,
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
於法有據,自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 張麗美 │臺灣新光商│100年3月10日│1,267,074元 │UX0000000 │
│ │ │業銀行九如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簡易型分行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 陳加隆 │合作金庫商│100年3月5日 │ 251,300元 │RR0000000 │
│ │ │業銀行屏中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蘇小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