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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11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中華全球食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鐵生 代 理 人 潘俊怡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,於民國 100 年3 月1 日在屏東縣竹田鄉運動公園車內遭竊,前經本 院准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爰 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,且依卷附100 年3 月18日太平 洋日報第9 版公告之登載,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9 月18日屆滿,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, 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,自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 張麗美 │臺灣新光商│100年3月10日│1,267,074元 │UX0000000 │ │ │ │業銀行九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簡易型分行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 陳加隆 │合作金庫商│100年3月5日 │ 251,300元 │RR0000000 │ │ │ │業銀行屏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小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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