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3號
聲 請 人 倡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炯宏
代 理 人 簡文慧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支票,因遭竊遺
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7號
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
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。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;除權
判決,應宣告證券無效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及第56
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
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
已於民國100 年11月10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
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陳勃諺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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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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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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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義達利農產股│合作金庫商業│99年12月31日│4,725元 │EK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銀行屏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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