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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12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倡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炯宏 代 理 人 簡文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遭竊遺 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。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;除權 判決,應宣告證券無效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及第56 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 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民國100 年11月10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義達利農產股│合作金庫商業│99年12月31日│4,725元 │EK0000000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銀行屏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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