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7號
聲 請 人 津羊生食品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馮政雄
代 理 人 花淑惠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1
年1 月1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,於民國
100 年3 月間在屏東縣長治鄉遺失,前經本院准以100 年度
司催字第85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如今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
爰聲請除權判決
等語。
二、
經查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
業據本院
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
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
無訛,且依該卷所附100 年6 月15日
民時新聞報第10版公告之登載,
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
100 年12月15日屆滿,
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
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
於法有據,自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津羊生食品│合作金庫商│ │ │ │
│ │企業有限公│業銀行萬丹│100年5月31日│ 26,396元 │SQ0000000 │
│ │司馮政雄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蘇小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