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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12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津羊生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政雄 代 理 人 花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,於民國 100 年3 月間在屏東縣長治鄉遺失,前經本院准以100 年度 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如今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,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爰聲請除權判決 等語。 二、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,且依該卷所附100 年6 月15日 民時新聞報第10版公告之登載,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0 年12月15日屆滿,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 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,自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津羊生食品│合作金庫商│ │ │ │ │ │企業有限公│業銀行萬丹│100年5月31日│ 26,396元 │SQ0000000 │ │ │司馮政雄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小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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