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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7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中華全球食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鐵生 訴訟代理人 潘俊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,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,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,無人 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 規定,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,因不慎遺失,聲 請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6 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0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,並於99年12月27日刊登新聞紙,所定6 個月申 報權利期間,已於100 年6 月27日屆滿,惟迄今仍無人申報 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,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催字第19 0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。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無效,於法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┐ 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 1 │ 張麗美 │台灣新光商業│99年11月20日│ 137,250元│ UX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銀行九如簡易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型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 2 │ 黃靖玉 │台灣銀行鹽埔│99年12月31日│ 254,091元│ AD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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