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2號
聲 請 人 中華全球食物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鐵生
訴訟代理人 潘俊怡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,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0 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
告,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之
期間已滿,無人
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
規定,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,因不慎遺失,聲
請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6 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0 號裁定准
予公示催告,並於99年12月27日刊登新聞紙,所定6 個月申
報權利期間,已於100 年6 月27日屆滿,
惟迄今仍無人申報
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,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催字第19
0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。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
所示之支票無效,於法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魏慧夷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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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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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 張麗美 │台灣新光商業│99年11月20日│ 137,250元│ UX0000000│ │
│ │ │銀行九如簡易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型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 2 │ 黃靖玉 │台灣銀行鹽埔│99年12月31日│ 254,091元│ AD0000000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