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6號
聲 請 人 台灣氯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勇士
訴訟代理人 林劭君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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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96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支票 號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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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佳辰實業股份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0年1月31日│13,085元 │DR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葉│東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全信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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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許倬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