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7號
聲 請 人 仁喆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馮惠文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紙,因
不慎遭竊,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5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告,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
之規定,聲請宣告該5 紙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准
予公示催告,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2 月23日刊登新聞紙
在案,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 年8 月23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之事實,
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
上開公
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
無訛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
示之支票無效,於法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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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0 年度除字第9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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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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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屏│100年1月27日 │1,000,0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校 │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郭蔡靜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屏│100年1月27日 │1,000,0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校 │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郭蔡靜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3 │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屏│100年1月27日 │1,000,0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校 │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郭蔡靜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4 │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屏│100年1月27日 │712,754元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校 │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郭蔡靜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5 │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屏│100年1月27日 │1,368,0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校 │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郭蔡靜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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