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25號
原 告 馮俊英
訴訟
代理人 施旭錦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
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末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
裁定命其於送達5 起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1
月1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
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
可憑,原告之訴
及假執行之聲請,均應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郭松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