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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  告 馮俊英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末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5 起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1 月1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原告逾期今仍未 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憑,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,均應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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