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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1年度司票字第220號
聲 請
人 弘朔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
代理人
謝明峰
相 對 人
永立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子宸 人 上列
聲請人
與相對人間請求
本票
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 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
裁判
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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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