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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票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弘朔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峰 相 對 人 永立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子宸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 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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