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號
原 告 燁鋐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芳吉
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
律師
被 告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鐘建福
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
時十分,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,原告應於
上開期日前
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198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勃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