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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  告 燁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吉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   告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建福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 時十分,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,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8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勃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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