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號
上 訴 人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鐘建福
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
律師
上列
當事人與被
上訴人燁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14號第一
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146,88
3 元,應繳第二審
裁判費18,57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
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勃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