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佳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正杰
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
律師
相 對 人
即
被 告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
法律關係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、第
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係基於與被告所簽訂之冷凍系統控制工程合約、
滷水冷凍系統工程合約等契約(下稱
系爭契約)之
法律關係
,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,而
觀諸系爭契約第14條均已有約定
就該契約所生爭議,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
,有該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
可稽,且由其等於契約有明示管
轄法院,亦可見應有排除其他法院為管轄法院之意,依
首揭
規定意旨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
爰依原
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張婉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