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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建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佳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杰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、第 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係基於與被告所簽訂之冷凍系統控制工程合約、 滷水冷凍系統工程合約等契約(下稱系爭契約)之法律關係 ,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,而觀諸系爭契約第14條均已有約定 就該契約所生爭議,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,有該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,且由其等於契約有明示管 轄法院,亦可見應有排除其他法院為管轄法院之意,依首揭 規定意旨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原 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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