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號
原 告 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榮
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
律師
李建宏律師
郭宗塘律師
被 告 威捷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依伶
被 告 嚴
適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
時,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許珍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