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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消債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裁定延長清償期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蕭菊應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展延清償期日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七年度執消債更字 第五十五號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,應予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止,並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開始履行,於 每月十日前給付完畢,各期之清償方法及清償金額如附表所示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蕭菊應前向鈞院聲請更 生,於民國98年6 月24日經鈞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,當時任 職政侑企業有限公司,然於101 年4 月間離職後,陸續任職 竣建工程有限公司、桂賢石業股份有限公司,並於101 年7 月間失業,迄今已有2 個多月,期間以打零工維生,收入不 穩定,單月收入約僅17,000元,扣除個人必要費用8,000 元 及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之費用約7,000 元,已無法負擔協商 款項,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而亟需幫忙,爰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75條之規定,請求延緩清償期 間等語。 二、相對人則均以:倘聲請人提出失業相關證明文件,如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等件,同意延展清償期限。 三、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,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,致履行顯有困難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,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 消債條例)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 定認可確定後,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 難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,但延長之期限不得 逾2 年;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,連續3 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 額者,推定有前項事由,101 年1 月4 日公佈之消債條例第 75 條 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按其立法意旨,債務人如 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者,為減輕債務人之 舉證責任,於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,連續3 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 之金額者,推定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 難之情事,應予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。 四、聲請人主張其現每月收入自失業後驟減為17,000元,扣除個 人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約16,000元,無以繼續依更生方案 按月清償6,000 元,爰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等語。經 查: ㈠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,前經本院於97年7 月25日 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嗣聲請人於 98年6 月24日以其每月薪資收入新臺幣(下同)32,000元, 提出自前開確定更生方案次月起,1 月為1 期,分為8 年共 96期,於每月10日清償6,000 元之更生方案,並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以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5號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,並 於98年7 月18日確定在案等情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 件之卷宗查明無誤。 ㈡、次查,聲請人主張其於101 年7 月自桂賢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離職後,現以打零工維生,有收入不穩定之情形等語,業據 聲請人提出之陳報狀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存摺 明細為證,聲請人雖無法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,然觀之其離 開原任職之公司後,不斷努力尋覓工作,盡力維持收入,堪 認其係非自願離職,尚難以其未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逕 認其有履行有困難,係有可歸責之事由,佐以聲請人每月尚 須支出自身必要生活費用約8,000 元,及二名未成年子女扶 養費約7,000 元,則按前開其每月可處分所得,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,連續3 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甚明,亦可推定有不可歸責於己,致 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之事由,揆諸上開說明,債務人聲請 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履行期限,自屬有據。本院審酌 其陳報每月收入僅有約17,000元,復扣除每月近2,700 元之 國民年金,是其每月可資運用之可處分所得應以15,000元為 基準。 ㈢、末按,本件聲請人收入不豐仍盡力清償債務,應許重建其生 活,又揆諸前揭條文之立法意旨,為避免延長履行期限影響 債權人之權益,且斟酌聲請人之履行能力之情況及積欠款項 酌定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為2 年為適當。經查,聲請人 按原認可之更生方案完全履行之期數僅為36期(詳如附表所 示),為提升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,並保全債權人之債權得 以受償,聲請人既餘60期未為清償,加計前開酌定延長更生 方案履行期限2 年,共84期,是原認可之更生方案延長之履 行期限,自本裁定送達後翌月起即102 年1 月開始履行,延 長至108 年12月止,各期清償方法及每期清償金額如附表所 示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怡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附表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│債權人名稱 │原應受清償│原每期清│已清償數額及期數│所餘債權 │債權比例│第40至第119 期│第120 期清償額│ │ │ │總額 │償額 │ │ │ │清償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期數│數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│50,496元 │526元 │39 │20,477元 │30,019元 │8.45 % │371元 │339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遠東商業銀行 │97,824元 │1,019元 │38 │38,722元 │59,102元 │16.91% │730元 │702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│23,712元 │247元 │38 │9,386元 │14,326元 │4.03% │177元 │166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玉山商業銀行 │93,312元 │972元 │36 │33,912元 │59,400元 │16.71% │733元 │76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│138,624元 │1,444元 │37 │53,428元 │85,196元 │23.98% │1,051元 │1,116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大眾商業銀行 │111,744元 │1,164元 │37 │43,068元 │68,676元 │19.32% │848元 │836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日盛國際商業銀行│60,288元 │628 │36 │22,608元 │37,680元 │10.60% │465元 │48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加 總│576,000元 │6,000元 │ │221,601元 │355,418元 │100% │4,375元 │4,399元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