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2號
原 告 莊居財
訴訟
代理人 郭季榮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麒鍵達有限公司、林伶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427,07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157元。茲本件業經本院以
101 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准予
訴訟救助,暫免繳納裁判費,特此
裁定。此外,請提出被告麒鍵達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、林伶蓉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蘇小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