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5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燦煌
上列原告與
被告山榮汽車交通有限公司、張志偉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59 萬7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,840 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陳勃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