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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  告 楊文賢       范文宣       黎量合       鄭德英       阮青松       阮淮南       陶文順       河如海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律師 被   告 星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6 萬9,252 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 萬303 元,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暫免 徵收裁判費之1/2 ,故本件原告應預納裁判費2 萬152 (40,303 ÷2 =20,152,元以下4 捨5 入)。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,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,依民 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 預納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勃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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