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4號
原 告 楊文賢
范文宣
黎量合
鄭德英
阮青松
阮淮南
陶文順
河如海
前列八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林宗儀
律師
被 告 星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明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6 萬9,252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4 萬303 元,
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暫免
徵收裁判費之1/2 ,故本件原告應預納裁判費2 萬152 (40,303
÷2 =20,152,元以下4 捨5 入)。茲因原告依法
聲請訴訟救助
,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,依民
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暫免原告
上開裁判費之
預納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勃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