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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中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孋玉 被 上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 2 年5 月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3,979,837元(即上訴人勝訴可獲分 配金額之總和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,53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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