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1號
上 訴 人 中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孋玉
被
上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上列
當事人間因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
2 年5 月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3,979,837元(即上訴人勝訴可獲分
配金額之總和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02,53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元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
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邱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