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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  告 三詠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斌 代 理 人 林瑞彬 被   告 劉衍庭 被   告 吉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劉連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答辯狀正 本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,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 擊或防禦方法,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,提出於法院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;又被告於收 受訴狀後,如認有答辯必要,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 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,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、第26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茲檢送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予被告,並限被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提出答辯狀正本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 接通知他造,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。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附件 一、被告之答辯狀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答辯之事實及理由。 (二)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。如有多數證據者,應全部記載 之。(關於事實,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 事實、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 事項相關連之事實。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,應全部記載 。如係人證,應載明證人之姓名、住址、電話號碼、訊問 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;如係書證,除已提出得引用者 外,應先提出影本,原本開庭時提出),並應記載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(實務上或學說上)、提供相關資料,以 利爭點之整理。 (三)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;如有爭執, 其理由。 二、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。 三、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,請載明訴訟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址,並提出委任狀。 四、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,宜自行保留 回證,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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