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8號
原 告 三詠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斌
代 理 人 林瑞彬
被 告 劉衍庭
被 告 吉昇工程行
法定代理人 劉連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提出如附件
所載內容之
答辯狀正
本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因準備
言詞辯論之必要,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
擊或
防禦方法,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
,提出於法院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;又被告於收
受訴狀後,如認有答辯必要,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
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,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
、第26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茲檢送原告提出之民事
起訴狀繕本予被告,並限被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提出答辯狀正本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
接通知他造,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林依靜
附件
一、被告之答辯狀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答辯之事實及理由。
(二)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。如有多數證據者,應全部記載
之。(關於事實,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
事實、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
與否、
抗辯事實及與此等
事項相關連之事實。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,應全部記載
。如係人證,應載明證人之姓名、住址、電話號碼、訊問
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;如係書證,除已提出得引用者
外,應先提出影本,原本
俟開庭時提出),並應記載
法律
關係及法律見解(實務上或學說上)、提供相關資料,以
利爭點之整理。
(三)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;如有爭執,
其理由。
二、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。
三、如有委任
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,請載明訴訟代理人
之姓名及住址,並提出
委任狀。
四、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對造時,宜自行保留
回證,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
釋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