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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告即上訴人 旗聯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顏銘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因確認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,524,97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,22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松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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