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健民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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 年6 月30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56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 上訴。按諸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,計算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 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。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除請求廢 棄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第一審其餘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外,並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400 萬元及交 還系爭土地、建物及生財設備,是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0 萬元(計算式:400 萬元+200萬元=6 00萬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( 另經台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0,6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怡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依靜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